本報10月12日訊(山西日報記者 楊帆)太原市消費者協會9月28日發布第16號消費警示:尊重消費者的尊重者的尊嚴人格尊嚴權。
近日,消費太原市消費者協會接到多件消費者投訴,人格稱在購物過程中,尊重者的尊嚴受到了經營者不同程度的消費辱罵、搜身等行為,人格自身人格尊嚴受到了侵害。尊重者的尊嚴
根據我國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(以下簡稱《消法》)規定,消費消費者在購買、人格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,尊重者的尊嚴享有人格尊嚴、消費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人格權利。這同時也是尊重者的尊嚴經營者的義務。第二十七條規定,消費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、人格誹謗,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,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。
同時,《消法》對這一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,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、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,應當停止侵害、恢復名譽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,并賠償損失。2014年施行的新《消法》中又進一步規定:經營者有侮辱誹謗、搜查身體、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,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,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。除承擔民事責任外,視情節嚴重程度,經營者還會受到警告、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、責令停業整頓、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。
太原市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,購物、旅游時一旦發生爭執,應冷靜思考,最大程度掌握證據并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部門反映,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,切不可沖動。也特別警示經營者,應誠信經商、守法經營,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,否則,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懲罰。
責任編輯:席沛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