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包“前妻”銀行卡取40多萬盜竊罪!男子被判十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: 2022-12-13 03:12:56   來源:     瀏覽:986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一對沒有領過結婚證的前妻“夫妻”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調包多萬盜竊因為沒法辦離婚手續,銀行倆人的罪男關系變得撲朔迷離。男人調包了女人的被判銀行卡,取了四十多萬元。前妻他的調包多萬盜竊行為算不算盜竊?10月14日,記者從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:因為倆人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,銀行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夫妻關系,罪男男子王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,被判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前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案件:她的調包多萬盜竊銀行卡被他調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王某,38歲。銀行1994年前后,罪男王某與聶某經人介紹認識。被判1995年正月,倆人開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2008年10月,倆人因感情不和,簽了“離婚協議”。2009年,倆人正式結束了同居關系。之后,倆人相安無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事情的變故發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當天10時許,王某以看兒子為名來到聶某家。趁人不備,王某將自己的農行卡與聶某放在衣柜的農行卡進行了調換。因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王某對聶某銀行卡的密碼了然于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王某用聶某的銀行卡,分多次從銀行取走人民幣443200元,并用這些錢,以他人的名義購買了車輛、房屋。直到被公安機關控制時,王某從聶某銀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萬元僅剩下了79500元。剩余這筆錢,被追回并還給了聶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聶某發現銀行卡被調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當時,聶某到銀行存錢,發現銀行回單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并且存款金額不對。通過調看銀行監控錄像,聶某認出,用自己銀行卡取錢的,是之前與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爭論:他們倆到底算啥關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她說:已經離婚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事實上,王某和聶某確實一起生活了十多年??墒?,關于倆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到底有沒有離婚,還真是個問題。王某和聶某是1995年正月舉行的結婚典禮,1997年才補辦的結婚證。因為王某當時年齡不夠,于是,倆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辦理了結婚證。結婚證上的照片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聶某、王某去法院離婚。因為姓名不符,法院不予受理。倆人便寫了一份離婚協議。聶某說,她和王某已經離婚多年。聶某的話,得到了兒子小王的印證。小王說,與母親離婚后,父親先后處了好幾個女朋友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就是其中一個。辛某與王某四五年前就搞過對象,后來因為種種原因分開了。案發前幾個月,王某斷斷續續又給辛某打電話。王某還想和辛某繼續處,還說倆人成家有什么東西一律寫辛某的名字。于是,辛某就答應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王某從聶某家里將卡拿到手后,便將錢取出了一部分。當天下午,王某給了辛某24.5萬元現金讓她存起來。辛某將這筆錢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王某還用取出來的錢,給辛某買了車、房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他說:仍是夫妻關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王某承認,“前妻”的銀行卡是自己調換的。他還說,他去聶某家時,只有聶某的母親在家。于是,他便偷偷調換了銀行卡??墒?,對于倆人的關系,王某認為,他們的關系一直是夫妻關系。王某說,2008年因為賭氣,倆人曾簽了一個離婚協議,但后來又和好了。之后,兩個人分分合合。按照王某的說法,他和聶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有時還會互相到對方家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案件發生后,王某和聶某的關系成了關鍵問題。如果按照聶某的說法,倆人已經離婚了,王某偷拿銀行卡的行為,就涉嫌犯罪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說法,倆人一直都是夫妻關系,那王某偷偷拿走銀行卡的行為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法院:雖生有一子卻是同居關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那王某和聶某到底是什么關系呢?一審法院認為,王某雖然稱其與聶某在一起生活,但從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們已不在一起居住。關于這一點,倆人的兒子小王也有相關表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至于倆人的婚姻關系,已知的情況是,他們結婚后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。為了給孩子上戶,用別人的身份辦了一個結婚證。一審法院據此認定,倆人雖生有一子,其實質上是同居關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倆人的關系認定后,案情變得十分明了。王某從銀行取了存在聶某名下的錢,這些錢應該認定為聶某的個人財產。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一萬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王某不服,提起上訴。王某的辯護意見主要有兩個:一是他與聶某是夫妻關系,第二是涉案財物是夫妻共同財產,聶某患有尿毒癥,無正式工作,收入大部分為他賺來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任編輯:席沛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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